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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广西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收藏)

来源:广西职称评审网 www.921197.com (咨询电话:130 7775 2027 庞老师 微信同手机号)| 发布时间:2024-06-1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3.作为编制人员参加了国家级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参加了省(部)级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定额(已正式发布)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实践应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为:

1.从事建筑学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从事土木工程、工业和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二级工程,并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3)担任一级(甲级)建筑施工、安装、监理企业技术科(室)、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

(4)作为项目主要检测人员和报告审批人,完成10项以上一、二级工程项目(其中一级项目不少于5项)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同时以上项目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漏报、瞒报等不良情况。

3.从事地质与岩土工程专业勘察、设计、测试监测、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岩土工程,或1项一级岩土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岩土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咨询监理等工作。

4.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等专业设计、施工及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5.从事暖通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工业或一级民用建筑工程供热、通风和中央空调系统的施工、监理等工作。

6.从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专业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综合布线系统及其它4个子系统以上工程的安装、施工、监理等工作。

7.从事建筑艺术与装饰专业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8.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地级市以上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完成2项以上县级或以上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编过5项相当于居住小区级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9.从事风景园林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风景园林工程,或1项大型风景园林工程及2项以上中型风景园林工程。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的编制,或5项以上中小型公园、绿地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10.从事燃气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城市燃气工程,或1项一级城市燃气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城市燃气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主持编制了主要设计、施工、监理文件。

(2)担任城市大型燃气厂技术科(室)负责人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11.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等专业相关的建设工程经济分析与评价、概预算、建筑安全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一、二级工程6项以上,或三级工程10项以上的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8项以上三级工程)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3)作为项目安全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4)担任一级(甲级)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技术科(室)、安全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无重大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3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要完成人完成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累计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

(6)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营销策划并取得良好效益,房屋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项以上,或房屋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及房屋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销策划累计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

(7)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论证,房屋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项以上,或房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及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累计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

(8)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用地规模在10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或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项以上,或用地规模在3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3项以上,或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模累计在10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

12.从事建筑机械与自动化专业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省级大型工程新建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的制定、设计、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并应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

(3)主持完成3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并应用于市级以上重点工程。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5)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或3项以上二级大中型建筑机械的施工、管理等工作。

13.从事建筑建材专业设计、生产、应用、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建筑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标准编制3项以上。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项目建筑材料专业的设计、生产、检测等工作。

14.从事绿色建筑专业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三星或2项以上二星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绿色建筑技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3)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相当二级以上工程的方案咨询、模拟分析、运营管理等技术服务全过程。

15.从事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建筑热工、建筑声学、建筑光学、风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热物理学、建筑材料热工学等专业工作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

16.从事建筑工程测量与测绘专业技术应用、咨询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3项以上二级工程,或6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的与测量技术专业相关的技术应用工作。

17.从事市政道路与桥梁、市政轨道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累计15km以上,或非主、次干路累计4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全过程。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大型城市桥梁2项以上或大型城市桥梁1项和中型城市桥梁2项以上,或5项以上小型城市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全过程。

(3)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长隧道1项以上或中隧道2项以上,或5项以上短隧道工程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全过程。

(4)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1项以上轻轨工程、地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5)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规划2项以上。

(6)作为项目主要检测人员和报告审批人,完成10项以上大、中型城市桥梁工程项目(其中大型城市桥梁工程项目不少于5项)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同时以上项目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漏报、瞒报等不良情况。

18.从事市政给水排水和城市污水专业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中负责子项的建设的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

(2)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以上中型给水工程的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的等工作,或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

(3)担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企业技术科(室)负责人3年以上或中型企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19.从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相关的城市防洪工程,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排涝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工作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作为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技术工作,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经同行专家认定,效果良好,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20.从事市政绿化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路15km以上的市政绿化设计,或非主、次干路累计40km以上建设项目的市政绿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或10项以上小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或在2项以上大型市政工程项目中负责绿化子项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1.从事市政照明专业相关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园林景观工程的照明等工作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0项以上城市主次干道、中型桥梁隧道、城市园林景观项目的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2.从事水工结构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中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解决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2项以上,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3)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小型工程项目3项以上的施工,较好地完成任务。

(4)获得监理工程师证,并作为监理工程师主持过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4项以上小型项目的监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企事业单位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员,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扎实的工艺理论知识,突出的综合操作技能,代表本地区或本企事业单位参加省(部)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提出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亲自主导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二)作为技术骨干,获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范围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奖项须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社会科技奖励目录》内。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优秀设计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

(五)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成果达到市(厅)级先进水平,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解决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技术问题2项以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八)在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检测等生产和技术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等),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国家、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1项及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十一)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十二)企事业单位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2个条件:

1.市(厅)级以上“高技能突出人才”等职业技能荣誉称号获得者。

2.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推广等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3.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果,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本人完成编著50%以上,且不少于3万字)以上。

(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是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获得上级主管单位或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四)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研究)报告、专项调查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1篇以上,获得上级部门的采纳和认可,或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有参与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获得上级主管单位或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要求,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荣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荣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软件、优秀标准文件、优秀工程)、优质工程以及其它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任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获省(自治区)、部级表彰者(以证书为准)。

(四)专业技术(技能)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排名前3名)。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含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报告、设计项目(方案)、建设(施工)项目、标准规范、发明专利、学术论文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中所述高级工程师职称,均包含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职称。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分别申报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建筑专业设计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建筑师职称,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与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城市规划师职称,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由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级职称评委会组织评审。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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