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社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桂人社规〔2025〕2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大专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具备中专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6.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可直接申报一级教师职称;
7.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或部队转业安置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教的人员,直接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及流动之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并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二级教师职称(职务)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育人工作。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弘扬教育家精神,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积极参与一线学生工作,落实中小学教师家访制度,与学生家长沟通良好,能够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建议。
4.形成良好班风学风,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担任班主任工作1个学期以上)。
(二)教学(教研)工作量。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完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完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
3.专职督学按教研员身份参加评审。兼职督学按专任教师身份参加评审,平均周课时5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三)循环教学经历。
从教以来,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工作2年以上。
(四)承担公开课要求。
近4年来,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教研员每年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教学专题讲座或师资培训课等1次。
(五)培养青年教师要求。
中小学教师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教研员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3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和具体的步骤、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六)参与教学改革要求。
教师能参与开发校本课程,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或开设选修课,或举办知识讲座,或组织指导科技、艺术、体育、劳动等课外活动。教研员每学期策划并组织本学科教育教学科研活动1次。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教师职称(职务)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育人成效明显。
所教或所指导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比较突出。担任班主任(少先队中队辅导员)或所指导的班级(中队)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优秀少先队集体),或个人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1次;或本人获得校级教育教学综合荣誉1次。
(二)教育教学效果较好。
1.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五育并举”,不断提高学生基本素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2.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教育教学业绩良好,校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良好;或获得校级本学科教学业务评比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县级以上教育教学教研奖励。
(三)具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2.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教研员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3.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提交2份本人撰写的具有一定研究深度、具有实际教学指导意义的教案、教学反思、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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